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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治理

公司治理結構概要

本公司採用了包括獨立董事在內的董事會和監事的公司治理體制。在經營上的決策、執行及監督方面,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,在決定重要事項的同時,對具體業務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。此外,還適時召開由經營幹部參加的經營會議、對各事業的運營進行協商的全公司會議體等,進行充分的討論。同時,還根據需要聽取律師、註冊會計師等外部專家的建議,採取適當迅速地推進事業的體制。另外,為了將經營決策、監督功能與業務執行功能分開,充分發揮董事會的監督功能,並進一步強化業務執行功能,引進了執行董事制度。另外,在討論董事的指名和報酬等時,為了進一步確保透明性和公正性,作為董事會的任意咨詢機構設置了“指名和報酬咨詢委員會”。

另外,監查員出席董事會及其他重要會議,在準確把握和監視經營執行狀況的同時,充分利用輔助職務的監查員職責,對內部控制係統和風險管理體制的完善狀況進行監查。關於會計監查,與會計監查人簽訂監查合同,除通常的監查外,還適時接受會計上必要的建議。

內部控制係統

本公司在董事會上決議並實施了公司法362條4項6號規定的體制 (內部控制係統) 。通過對本體制的持續調整,力求維持和提高內部統制係統。

關於改善內部控制係統的基本方針 (2025年5月29日) (PDF:113KB)

法規遵從性

本公司根據企業理唸制定行動規範,開展包括子公司在內的持續守法意識的啟發和教育活動。
另外,為了促進與法令等的遵守相關的活動,設置了遵守法令擔當董事、法務・遵守法令推進部、遵守法令委員會,完善了維持、提高遵守法令的體制。
另外,嚴格執行違反遵紀守法等必須立即向上司報告的“立即報告”制度,並充實以法務遵紀守法推進部長、獨立於經營執行的監察職務、公司外的律師及母公司為窗口的內部通報制度。

企業理唸/行為準則在這裡

風險管理

本公司通過以下方式管理整體風險。
各事業部門作為與自身所從事的事業活動整體相關的風險所有者 (風險所有者) 負有責任,抽出個別的風險項目,針對抽出的風險項目,完善本部門的規則,包括防患於未然、規定發生時的對應手續等,定期進行自主檢查等,進行必要的風險管理。企業部門的各部門通過制定與各自所管業務相關的公司內部規則,制定風險管理的方針、方法、指導方針等,共同構築全公司範圍的風險管理框架,在支援各事業部門的風險管理的同時,進行監控和必要的改善。此外,綜合風險管理部門利用“基本要素”可視化內部控制中的問題和風險,住友商事株式會社是我們的母公司,總結了集團公司要求的業務管理的基本要素,並制定了公司範圍的戰略我們將運行PDCA迴圈 (基本要素),以響應基於此的優先問題。獨立於業務執行的內部監查部,對各事業部門、企業部門各部門的風險管理狀況進行監查,並提出必要的建議。
關於特定的課題、風險(法規遵從性、信息安全、環境管理、質量、健康與安全、人權與多樣性),在確定負責董事、明確責任的基礎上,設置委員會作為該董事的咨詢機構,通過全公司範圍的持續性活動,支援事業部門、企業部門各部門的風險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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